第1條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規定。,﹝1﹞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不得收支坐抵。,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前項所定財務人員為辦理會計、出納及 ...,第27條.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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