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1﹞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不得收支坐抵。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1﹞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不得收支坐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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