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100 年09 月23 日修正)

第27條.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第28條.社會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民國100 年09 月23 日修正)

第27 條. 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第28 條. 社會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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