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111年11月15日上午就裁判離婚重大事由案(110年度憲三字第5號等)行言詞辯論。爭點題綱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即: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 ...,【本刊訊】憲法法庭11月15日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因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規定,其但書所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合憲性疑義行言詞辯論。,2022年11月15日—當破綻不可回復,配偶已失去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可能性,若再禁止其提起裁判離婚,即侵害婚姻自由。又即使現實上還是會有需要被保護的弱勢婦女,但此種狀況 ...,其中但書規定限制...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憲判字第4號一起讀判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主文重點112年憲判字第5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憲法法庭離婚民法 1052 條 第 2 項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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