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 ...
民法第105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 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 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 ...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憲判字第4號一起讀判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主文重點112年憲判字第5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憲法法庭離婚民法 1052 條 第 2 項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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