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憲法法庭11月15日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因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規定,其但書所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合憲性疑義行言詞辯論。
【本刊訊】憲法法庭11月15日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因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規定,其但書所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合憲性疑義行言詞辯論。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憲判字第4號一起讀判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主文重點112年憲判字第5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憲法法庭離婚民法 1052 條 第 2 項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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