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萬(月薪)×12個月×10年=504萬元因此,裁判費約略為5.04萬元(實際則為50,896元);再復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
去年(107)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預計於一年後開始實施;由於勞動事件法係專為勞動訴訟案件所設的程序法,而非實體法,再加上目前並未正式實施,因此,從法令頒布至今,筆者較少接收到雇主或勞工針對勞動事件法所提出之相關詢問;雖說如此,但勞動事件法將有效消弭勞雇雙方在訴訟實力上的落差,在未來勞動訴訟案件中,勞動事件法將賦予勞工強大的的司法奧援,對於勞工而言,無疑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大突破;對於雇主而言,也意味未來將要更謹慎地來因應各項員工問題,並且做好勞務管理。 然而,勞動事件法究竟會令勞資爭議之訴訟案件產生哪些變化呢?可從以下的案例來進行了解: 小君(化名)為樂誠公司的資深行政主管,月薪42000元。在某次的月會上,因為與老闆在業務推廣的理念上背道而馳,當眾起了口角;老闆認為小君已無法配合公司業務運行,故於當日下班前,口頭告知小君公司決定將其資遣,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則於隔日以轉帳方式給付。小君認為公司解雇無理,向勞工局申請爭議調解,要求回復工作權;但調解未果,小君便進一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底下我們分別從(一)管轄權、(二)裁判費、(三) 保全處分(四)執行費與擔保金等面向來進行說明。
(二)裁判費 1. 民事訴訟法: 關於裁判費之部分,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若不針對該條文細究的話,約略來說,裁判費大概是訴訟標的價額的1%左右 (想進一步瞭解之讀者,可上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1]》點選「一般民事訴訟費」選項進行試算)。 而若以案例中小君所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言,由於訴訟標的為回復原有之工作權,並無確切之請求數額,為了使裁判費能有計算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以,本案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4.2萬(月薪)×12個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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