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日—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 ...
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提供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一、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
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需要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6萬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提出律師扶助之申請,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6萬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由工會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且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500萬元,可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二、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
勞工之訴訟案件類型如為因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並依本扶助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扶助代理酬金,可依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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