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流程大解析

勞資爭議調解流程大解析

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調解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之一環,是免費、快速且透過政府第三方公正、中立之方式處理解決紛爭的途徑。目前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均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1])。 申請階段 如何申請 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2])。申請調解時,要先完整填寫「調解申請書」,並敘明要調解的事項。另外,如有需要請代理人協助出席調解會議時,代理人的資料也應填寫清楚,代理人出席時,必須提出獲得授權的委託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3]) 調解申請書範例正面 調解申請書範例反面 獨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選擇「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進行的方式為獨任調解人主持會議,若選擇「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進行的方式則有調解委員(1-3人其中一位為主席)加上資方委員及勞方委員各1位,並由主席主持會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4])。目前來說除了重大職災及當事人強烈意願選擇以委員會的方式處理外,大多都是以指派調解人的方式,因為相較之下指派調解人的時間會比調解委員會快。 可以指定調解人嗎

不行,目前只有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會有主管機關指派委員1人或3人,其中1人為主席,再加上資方委員、勞方委員會詢問勞資雙方的人選之外,指派調解人是由地方政府或委外單位隨機從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不能指定。如果是外國人申請的話建議自己也要帶翻譯人員隨行。

在政府機關或委外民間團體有差別嗎

調解委員會只有在主管機關中進行調解時才有,指派調解人的方式可以選在地方主管機關或是委外民間團體,通常申請人會對於委外民間團體的調解人資格有疑問,但現在委外民間團體所列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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