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3 號

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釋字第43 號

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 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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