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臺中市風災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作業規定.公發布日:,民國105年07月18日.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指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防救災機關(單位)。     (二)執行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           下簡稱第三岸巡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           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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