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第30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 ...

災害防救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 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 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 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 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 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 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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