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四章罰則》

侵害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四章罰則》.第九十五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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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四章罰則》. 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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