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探討

醫療暴力探討

發布日期:105-08-29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近來對醫護人員施加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102年底某鄉民代表怒摑護理師巴掌…,醫療暴力浮上檯面遭各界撻伐,立法院於103年1月29日通過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正案,明定任何人對執行醫療業務中之醫事人員有毆打、言語脅迫等涉及刑責的醫療暴力情事,警察機關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藉以遏止日益猖獗的醫療暴力事件。

本文:

暴力行為類型:

身體暴力:護理人員於醫院內曾遭受他人肢體之力量或合併物品踢、咬、撞、推、拍、打(含傷害及未傷害)而感到害怕之經驗。

語言暴力:護理人員於醫院內曾遭受他人吼叫、罵髒話及羞辱的話語攻擊或威脅,而感到生氣、被貶、蒙羞、不光采、缺乏尊重、降低地位或害怕的經驗。

威脅行為:護理人員於醫院內曾遭受他人握拳、揮拳、丟病歷、電話、椅子或器械等粗暴行為的攻擊而感到害怕之經驗。

一、傷害罪

按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乃行為人客觀上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主觀上亦有認知與意欲。該案告訴人在上開護理長室內遭被告接續掌摑左臉及右臉等情,業據證人證述及被告自承如前,而其於遭到掌摑後,即於同日下午,前往醫院急診就醫,經該院醫師診斷,告訴人受有雙側臉頰挫傷及左耳挫傷等傷害,有該院急診病歷及護理紀錄,另觀諸傷勢照片,其之左耳,明顯有紅腫痕跡,足見前開所受之傷勢,確係因被告掌摑行為所致。

二、公然侮辱罪 刑法分則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經查,上開案件之護理長室與護理站彼此緊密相連,且護理長室門口即為通道,苟本件被告掌摑告訴人之護理長室大門未緊閉,客觀上即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被告於上開時、地,掌摑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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