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 ...
▍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一、調解範圍 民事事件。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二、調解管轄 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三、調解程序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四、調解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法院辦理小額訴訟事件簡介 一、前言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
調解幾次上法院民事調解不成立後續調解不成立怎麼辦調解不成立多久開庭調解不成立起訴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用途區公所調解不成立後續區公所調解可以不去嗎區公所調解可以不去嗎ptt區公所調解不成立後續調解對方不來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不出席區公所調解最多幾次調解委員會不去會怎樣調解委員會不去可以嗎調解幾次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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