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設定哪些賠償條件、金額底線等,先了解雙方想法後再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可以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兩種;調解不成立的狀況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出席 ...
一、車禍調解的功用「調解」制度是為了降低訴訟的案件數量,減輕法官的負擔,同時也避免司法資源的過度消耗。尤其車禍糾紛又這麼普遍,試想每一案件都要經由法官裁決,先撇除法官過勞的狀況,當事人光是排隊等開庭就天荒地老了!
透過調解,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公正第三方協助下針對案件進行溝通,最終取得共識後結案,不僅流程簡易許多,也比較不會勞民傷財,平白浪費時間與金錢。
(一) 車禍和解跟車禍調解有什麼不同?車禍和解、車禍調解其實本質上差不多,都是雙方自行談妥賠償條件,只不過選擇調解在過程中會多出第三方「調解委員」來協助商談。
★車禍和解 根據民法第736條(註一),「和解」是一種雙方互相讓步,停止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契約就是讓肇事者承擔約定好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接受契約中的賠償,並承諾放棄之後再對這件事情提起追究責任的權利。和解契約不論是口頭約定或簽訂書面都可以,不過口頭約定萬一對方反悔,不論是肇事者不願付錢或受害者事後要求更多賠償,萬一因此走上訴訟,都會讓事情變得非常棘手。
所以律師建議民眾,知人知面不知心,為求謹慎以及留證,選擇和解還是撰寫書面和解契約比較保險,和解書可以自行約定,或去警察機關索取和解書表格,建議弄成1式3份,雙方可自行保留1份,多1份可以交給處理員警。
如果雙方都信守承諾那是最好,但萬一肇事者事後耍賴,麻煩就在於「和解並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受害者必須要先拿著車禍和解書[1]去法院提起訴訟,打贏官司後才能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
綜合上述說明案例如下:A肇事者與B發生車禍,雙方決定選擇以1,000元和解,並簽訂書面契約,B也表示不再追究,這時B就有向A要求1,000元的權利,如果A不依約給錢,B可以拿和解書去法院提出訴訟要求A給錢。 但如果B後來發現修車費其實要1,0000元,賠償金根本不夠用,不過因為早就簽訂和解書,所以B不能提起訴訟另外再向A要求9,000元。
★車禍調解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類型化個案選輯第十八輯】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業餘消遺)
以下是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類型化個案選輯第十八輯】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