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但傳銷事業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因該進貨對該 ...
A: 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幾號以前享有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但傳銷事業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二、傳直銷公司購回我當初消費的產品金額標準是全額或打折?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如果在30日內,應全額購回,但得扣除毀損滅失費用、已發獎金報酬、運費;另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如超過30日,在商品提領6個月內,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如商品提領已超過6個月,則不能再要求退貨。
三、如上所述,傳銷事業買回您所持有的商品時,得扣除已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商品減損之價值、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四、傳直銷公司可否用其它入會契約方式限制消費者退換貨辦法?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如以契約另行約定退換貨辦法,只能夠是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因此如果退換貨辦法相較法律規定較為不利,仍然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相關參考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 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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