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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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

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電腦透過《勞資調解便利通[1]》進行網路申請,或親自至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填寫申請書或至下載申請表單後,填寫完成,傳真(02)29683093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傳真請來電(02)29603456分機6539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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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61號6樓,電話:02-89538116)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58巷14號,電話:02-29554896)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46巷6號2樓,電話:02-89697907)

中華法令遵循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75號11樓,電話:02-29666070)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臺北市敦化南路1段7號11-1樓,電話:02-25782881)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因此,勞工若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提出調解申請書,且應於調解申請書簽名欄上簽名,不得以電話方式提出申請。若勞工欲以電子信箱方式提出申請,因調解申請書上未有勞工簽名,故仍須傳真補正調解申請書,並於會中提出調解申請書正本,避免爭議。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事件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但雇主未依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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