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 ...
主 旨:預告廢止「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因本部業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9年4月10日公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本事項已納入前揭會銜訂定事項之適用範圍。考量新舊法規並行問題,爰預告期間另定為30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18
(四) 傳真:(02)239229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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