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經濟部補充解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期:101-05-24.【經濟部函】.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經商字第09602420381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檢送有關「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影本1份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經商字第09602420380號
本部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
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本部補充解釋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2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同業同級市
占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1.同業同級之認定標準,應以經濟部編印之「服務產業主
管機關、法令依據及許可別」表中所列之小、細業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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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禮券發售管理辦法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金禮券規範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電子禮券法規有價票券退費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子禮券法規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範本禮券發行規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履約保證法規現金禮券規範票券履約保證法規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價票券使用期限電子票券消保法住宿券退費手續費消保法退費手續費餐券過期退費消基會退費規定現金禮券會計處理現金禮券找零商品禮券發售管理辦法現金禮券發票抵用券法規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現金抵用券注意事項現金禮券商品禮券有價票券退費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券退費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商品禮券期限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意思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英文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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