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月 ...

二、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一)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 ...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月 ...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月1日生效)

日期:109-04-1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9年4月10日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以經商字第10802414950號、農防字第1081497232號、衛授食字第1081203330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36268號、通傳平臺字第10800615041號、交路字第10800336131號、文綜字第10810373961號、台財庫字第10800123801號、輔事字第10801010461號公告訂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但業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本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適用範圍,如附表。

貳、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如發行人非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並應記載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二)面額。

(三)發售編號及出售日。

(四)使用方式。

(五)消費申訴(客服)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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