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下列事項:·二、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三、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 ...
:::[1]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期:109-04-1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109年4月10日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以經商字第10802414950號、農防字第1081497232號、衛授食字第1081203330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36268號、通傳平臺字第10800615041號、交路字第10800336131號、文綜字第10810373961號、台財庫字第10800123801號、輔事字第10801010461號公告訂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但業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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