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案不起訴】因誤信網友提供帳戶資訊遭列警示 ...

【幫助詐欺案不起訴】因誤信網友提供帳戶資訊遭列警示帳戶詐騙集團幫助犯,經本所律師辯護,獲不起訴處分.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9334號告訴 ...

【幫助詐欺案不起訴】因誤信網友提供帳戶資訊遭列警示 ...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度偵字第9334號 告訴人  郭○恬 被    告  許○惠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丶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意旨咯以:被告許O惠明知將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遭不法人士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丶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4日9時37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以不詳方式提供予詐欺集團供犯罪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玉山帳戶相關資訊後,即與其所屬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自110年4月3日20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洋」向告訴人郭○恬佯稱可利用其所任職之「摩○通集圍」所設計之娛樂遊戲中程式設計漏洞儲值下注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而於110年6月14日9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0元至玉山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不起訴之理由: (一)被告許○惠之辯解:伊沒有將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伊110年6月初曾遭網友「陳○洋」詐騙,伊在綱路交友,「陳○洋」說他喜歡我,並跟伊說一起賺錢,要伊投資,給伊看「摩○集團」網站要伊登入跟操作,伊就相信他,操作之後伊就從玉山帳戶內匯了7萬元出去,這部分伊有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報案,卷附告訴人郭○恬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語截圖背景照片伊有看過很像的,是「陳○洋」之前給伊看他的照片,伊曾有將匯款明細截圖給「摩○通集團」之客服人員,伊也不知道為何會有詐欺...

相關分類資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故事 南檢】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

以下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故事南檢】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書本標題: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