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主筆大法官記載;本判決由詹大法官森林主筆。·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裁判 ·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 · 主筆大法官記載; 本判決由詹大法官森林主筆。 ·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主文立場表.相關分類資訊
屏東縣立瑪家國民中學【芋守】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兒童(6-12歲);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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