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2018年3月16日—第十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申復、補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屆期未能核定者,應先行全額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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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 — 第十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申復、補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屆期未能核定者,應先行全額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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