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2023年6月15日—為加強打擊詐騙集團,總統於今(14)日公布《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讓新法正式上路。本次的《洗防法》修正增訂了「無故收受帳戶罪」 ...

聲明

為加強打擊詐騙集團,總統於今(14)日公布《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讓新法正式上路。本次的《洗防法》修正增訂了「無故收受帳戶罪」及「無故交付帳戶罪」,以擴大處罰範圍的方式來處理「人頭帳戶」氾濫的問題。

針對本次修法,本會對於其能否減輕現行實務既存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有所保留;也擔憂執法的結果會加劇不當的人權侵害,爰提出聲明如下:

司法實務應正視既存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

所謂的「人頭帳戶」,是指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名義的金融帳戶取出不法所得,以避免被查獲。為蒐集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會以收購、騙取的方式取得。現行法下,提供帳戶的人被查獲後,會被論以「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

本次修法增定《洗防法》第15-2條,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然而現行詐騙集團「有錢騙錢,沒錢騙帳戶」的手法讓不少民眾因各種型式的誘騙而交付帳戶,衍生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故意的爭議,在本次修法中法務部也承認司法實務確實有「主觀要件難以證明」的爭議存在。

然而,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的方向並無助於消弭相關爭議,反而擴大處罰的範圍。從法務部的聲明中可以看出,法務部主張修法後可以處罰原本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的行為(如法務部的下圖所示)。

而近年來司法實務上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111台上2664號刑事判決等也已逐步揭示此類人頭帳戶案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應具體認定而不應一概而定。新法就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一律處罰,雖區別行為輕重而分別處以行政罰、刑罰,卻未解決前述主觀認定的爭議,反而擴大處罰的範圍。

既然新法已過,我們期待此一問題能受到進一步的檢討,讓「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的認定能回到「裁判證據原則」,而不是繼續用:「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緣由、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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