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裁字第143號憲法法庭

案由: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主文: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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