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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