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2005年12月8日—第19條.社會團體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第20條.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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