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事件,統一由保訓會審議決定,並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或直接向保訓會提起,保訓會將函請各機關為答辯。
(一)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事件,統一由保訓會審議決定,並向原處分機關遞送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或直接向保訓會提起,保訓會將函請各機關為答辯。相關分類資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統計年報】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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