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且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遭受家人生理、心理虐待、疏忽或惡意遺棄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處於危難,或未獲得基本生活照顧或扶養者。2.服務項目.(1)緊急庇護安置服務.
設籍且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遭受家人生理、心理虐待、疏忽或惡意遺棄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處於危難,或未獲得基本生活照顧或扶養者。 2. 服務項目. (1)緊急庇護安置服務.相關分類資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實務手冊】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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