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第1條.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第3條.社會團體得 ...
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幹事)、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之工作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職稱、員額及資格條件,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理事會訂定實施;依資格條件遴選工作人員,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理事兼任總幹事理事長總幹事差別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會務人員管理辦法人民團體會務人員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組織章程人民團體法查詢人民團體法選舉社會團體法人民團體有哪些人民團體法修正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社團法人管理辦法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差別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會務人員工作內容會務人員是什麼工會會務人員人民團體會務人員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薪點表會務意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pdf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會計科目人民團體財務報表格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人民團體會計實務與運作社團法人財務報表社會團體準備基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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