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 ...,第三十五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2021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判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係以商品或服務之推廣、銷售為要件,倘全無商品或服務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民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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