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3個月內一吋彩色照片二張、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未滿14歲無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印章(或簽名),未滿18歲者可不備印章。,設籍於臺北市市民可向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填寫「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由區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臺北市士林區公所2014@AllRightReserved地址: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9樓(交通位置暨停車資訊)總機:02-28826200【各課室分機】傳真:02-28837540,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須知(113年).p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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