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 ...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1] │ 隱私權保護宣告[2] │ 資訊安全政策[3] │ Q & A[4] │ 意見回饋[5] │ API文件[6] │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References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law.moj.gov.tw) 隱私權保護宣告 (law.moj.gov.tw) 另開新視窗 (www.moj.gov.tw) Q & A (law.moj.gov.tw) 意見回饋 (law.moj.gov.tw) API文件 (law.moj.gov.tw)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再生水可以喝嗎再生水標準再生水缺點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再生水用途再生水法規再生水價格再生水廠原理再生水廠概念股再生水廠台灣最需要再生水的行業再生水用途楠梓再生水廠水利署再生水海水淡化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回收水水質標準再生水缺點再生水技術再生水經營業放流水標準再生水 規範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再生水 法案化工業 放流 水 標準再生水定義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子法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再生水可以喝嗎再生水標準再生水水質再生水 處理流程再生水飲用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相關分類資訊
經濟部水利署【再生水之供需潛勢調查及媒合利用】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以下是經濟部水利署【再生水之供需潛勢調查及媒合利用】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