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2.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1.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 2.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相關分類資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問答集彙整手冊】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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