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 ...

1.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2.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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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 2.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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