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三、本 ...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中市或臺中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     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     命其離去。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指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防救災機關(單位)。     (二)執行機關(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           下簡稱第三岸巡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三海巡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           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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