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案例

又商標法第68條之侵害商標權,或同法第70條第1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均以「使用」商標為要件,自應符合上開商標使用之定義,才有侵權可言。3.系爭書籍內頁雖印有上訴人之 ...

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案例

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案例

按商標權之取得,雖賦予商標權人專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商標專用權之效力仍須受到一定之限制,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得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各種態樣,參考判決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描述性合理使用) 1. 所謂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第三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商標權人取得之權利,係排除第三人將其商標作為第三人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使用,第三人所為之使用既非用以指示來源,即非屬商標權效力拘束範圍。 2. 至如何判斷是否屬合理使用,可由以下情形綜合判斷之: (1) 該商標文字本身,就該商品之性質、實際交易情況及同業間使用方式觀之,是否為商品或服務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等之「說明性文字」;雖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惟是否有該等商品其他說明性之文字,足以使消費者瞭解其係為說明產品而使用; (2) 使用之商標,由其標示之位置、字體、字型觀之,其客觀上究係用以混淆誤認消費者,使其認為上開商品係屬商標權人之商品,抑或係說明性文字;是否供作商業使用,即其使用之方式或型態,亦屬同業間一般之使用方式,一般消費該商品之消費者不致誤認係作為商標使用者; (3) 使用他人商標作為說明性文字時,對該說明性文字之使用或強調其顯著性,有無超出一般商業法則容許之範圍(如將他人之商標置於明顯醒目之處,而將自己之商標置於不明顯處,此種刻意設計之方法,自難謂係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是否一併使用自己之商標;商標權人之商譽是否因而受損,其程度為何。 3. 早於系爭商標註冊日前,已有「吃GABA降血壓:神奇的γ加碼胺基丁酸」、目錄為「吃GABA降血壓─神奇的γ(加碼)胺基丁酸」之書籍,且「GABA」正式中文翻譯為「伽馬氨基丁酸」、「γ-胺基丁酸」或「γ-氨基丁酸」乙節,則○○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系爭產品中所含之「γ-胺基丁酸」成分經中譯為加碼、伽馬者均有之,○○公司於系爭產品上標示「伽傌」軟膠囊、「伽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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