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展覽項目: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視覺設計…等視覺藝術類創作。四、申請手續:(一)由申請 ...
112年下半年視覺藝術展覽申請須知一、辦理目的: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術家創作,培育藝術人才,並有效利用本局所屬展覽空間。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學校,以及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不含營利性質等相關團體、補習班等),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展覽項目: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視覺設計…等視覺藝術類創作。
四、申請手續: (一)由申請人(或團體)於112年1月30日至2月24日(以郵戳為憑),填具申請表一式兩份、作品資料表(彩印)一式二份及作品電子檔一份,備函向本局展演藝術科提出申請。 1.個展:作品圖檔張數為展出作品件數之1/2。 2.聯展:聯展5人以下者,每人作品圖檔至少5張;6-10人者,每人至少3張。 3.團體:請附參展者名單,以及每人作品圖檔1-2張。 (二)送審作品須為確定展出之作品且111年以後之創作須佔50%以上。(不含收藏品) 五、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局籌組之「申請展覽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安排適當展出日期、場地及酌予補助情形後函知申請人(或團體);各項申請文件請自行留存,本局均不予退還。
六、申請人(或團體)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予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展覽。
七、凡個展(不含團體)未滿三年者不得再度申請。
八、展出期間:112年下半年度開放申請展覽之檔期為112年7-12月,每檔期為二至三週為原則,由本局作適當安排。
九、展出地點為:一樓/第一展覽室、二樓/山月軒及中興畫廊,由本局安排之。
十、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時間:每週一全天休館;週二至週五每日9時至16時50分;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為9時至11時50分,13時至16時50分。 (二)本局網站、貓裏藝文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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