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政院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完備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 ...

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政院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並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完備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災害發生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及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因此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另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58條)  

三、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得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修正條文第4條)  

四、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成立前進協調所之規定;刪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視災情需要通知地方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五、定明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學校、醫院、團體、公司等,實施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修正條文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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