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災害防救法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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