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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logo:回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首頁.主管法規查詢系統LawsandRegulations...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公發布日:,民國8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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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及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 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國中應適時與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一)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    辦理。 (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    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    經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三)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四)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    附設之補習學校。 (五)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二    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本府備查,入學學生名    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六)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同意備查之年、月、日及文號,即為入學文    號,應永久保存。 (七)學生自動離校,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年    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八)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    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備查後,畢業證書即予發還    ,不得藉故扣留。 (九)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讀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學    生(非僑生)經向本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十)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台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子女及外籍學生 (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號︰ (一)學號編排以五位數為原則,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其餘    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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