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七、本府各機關擬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時,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並參酌地方立法範例與法制工作手冊及臺北市行政規則訂定、修正作業 ...
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機關之法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之一、各機關辦理本注意事項所訂之法制作業,認有法務局提供法律意 見之必要時,應簽會各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會簽 意見。 二級機關如未設有法制人員或法制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者,應 由其所屬一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之。 貳、市法規之法制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恢復適用市法 規或市法規施行期限屆滿時,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並參酌 地方立法範例與法制工作手冊及臺北市法規制(訂)定、修正作業程 序審查表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法制作業流程圖辦理。 四、市法規之制(訂)定應把握政策目標,確定可行方法,其規定事項應 構想完整,體系分明,用語簡淺,法意明確及名稱適當。 五、市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預告。 辦理前項預告之期間,至少應公告周知六十日。但情況特殊,有定較 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應於市法規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六...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行政程序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秘書室臺北 市 教育 建議 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 市 教育局 申訴臺北 市 學校 中央 廚房 勞務 委 外 採購 案 履約 規範 說明 範本台北 市政府教育局 工程 科台北市教育局 主 秘台北 市 教育局學前 科台北 市政府教育局 資 教科台北 市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行政程序法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台中市教育局秘書室新北市教育局秘書室高雄市教育局秘書室台南市教育局秘書室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程序法重點行政程序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73條行政程序法陳情行政程序法102行政程序法送達行政程序法2
相關分類資訊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心鄉土情(上)】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以下是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心鄉土情(上)】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書本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