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2019年7月31日—七、本府各機關擬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時,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並參酌地方立法範例與法制工作手冊及臺北市行政規則訂定、修正作業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機關之法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之一、各機關辦理本注意事項所訂之法制作業,認有法務局提供法律意 見之必要時,應簽會各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會簽 意見。 二級機關如未設有法制人員或法制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者,應 由其所屬一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之。 貳、市法規之法制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恢復適用市法 規或市法規施行期限屆滿時,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並參酌 地方立法範例與法制工作手冊及臺北市法規制(訂)定、修正作業程 序審查表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法制作業流程圖辦理。 四、市法規之制(訂)定應把握政策目標,確定可行方法,其規定事項應 構想完整,體系分明,用語簡淺,法意明確及名稱適當。 五、市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預告。 辦理前項預告之期間,至少應公告周知六十日。但情況特殊,有定較 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應於市法規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六...

相關分類資訊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心鄉土情(上)】出版書本詳細資訊-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成人(業餘消遺)

以下是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心鄉土情(上)】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書本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