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2016年1月4日—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報廢處分:一、賸餘或廢置不能使用者。二、已逾最低耐用年限無法使用者。三、遭受重大損壞無法修復者。四、供人觀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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