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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程序·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聲請方式:(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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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一、調解範圍 民事事件。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二、調解管轄 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三、調解程序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四、調解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法院辦理小額訴訟事件簡介 一、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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