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十二、飛航手冊:指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備查之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該機型與適航相關之各種限制、指示及資料。十三、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三、航空器使用人:指以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

四、組員:指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工作之人員。

五、飛航組員:指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負責航空器相關作業且具有證照之工作人員。

六、巡航駕駛員:指符合正駕駛員審查資格並完成巡航駕駛員訓練,而僅能於巡航時擔任接替正駕駛員任務,但不得擔任機長且不得負責執行左座起飛及降落工作者。

七、標準飛航組員:指於航空器飛航時,應包括正駕駛員及副駕駛員各一員,或正駕駛員、副駕駛員及飛航工程師各一員,或按各機型之飛航手冊規定之最低飛航組員。

八、加強飛航組員:指於航空器飛航時,應包括正駕駛員、巡航駕駛員及副駕駛員各一員,或正駕駛員、巡航駕駛員、副駕駛員各一員及飛航工程師二員,或正駕駛員二員、副駕駛員一員及飛航工程師二員。

九、雙飛航組員:指於航空器飛航時,應包括正駕駛員及副駕駛員各二員,或正駕駛員一員、巡航駕駛員一員及副駕駛員二員,或正駕駛員、副駕駛員及飛航工程師各二員,或正駕駛員一員、巡航駕駛員一員、副駕駛員及飛航工程師各二員。

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

十一、客艙組員:指由航空器使用人或機長指定於飛航時,在航空器內從事與乘客有關安全工作或服務之人員。但不能從事飛航組員之工作。

十二、飛航手冊:指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備查之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該機型與適航相關之各種限制、指示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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