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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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關於南韓以年金為基礎進行投資的同名單位,請見「國民年金公團」。 國民年金保險標誌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民年金、國保,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是中華民國於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的納保對象為未參加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的25歲以上未滿65歲中華民國國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繳款單信封

國民年金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以前為內政部),並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07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

國民年金目的在保障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之國民,於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生育及死亡事故時,本人及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

1.國民年金為中華民國第一個以年金制度辦理的社會保險。 2.整併相關津貼並兼顧現有權益保障,並與「勞保年金制度」銜接。 3.將未能享有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 20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保險。[1] 《國民年金法》施行之後共歷經10次修正(2011年6月29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月8日、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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