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政府已逐步落實及深化轉型正義,但在各項轉型正義工程之中,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利回復制度,未臻周延,隨著時間一再流逝,許多當年的被害者、政治前輩皆已年邁,他們最企盼的就是在人生最後階段,有機會等到最後的公平與正義到來,這也是政府必須加速進行相關工作的原因。 蘇院長指出,行政院今天除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完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樣態定義及國家不法之平復,亦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法律明訂被害者或其家屬的權利恢復依據,就被害者或其家屬的生命、人身自由、名譽及財產損害,妥善予以回復及賠償,以國家之力,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促轉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增列平復行政不法為促轉會應推動、辦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刑事審判期間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定或處分、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因追訴所為之處分為立法撤銷之範圍,修正塗銷前科紀錄之範圍及增訂司法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20條)
三、增訂促轉會平復行政不法之要件及方式。(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四、增訂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第2款、第4項與第6條之1第1項申請人範圍,並授權促轉會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之2)
五、另以法律明定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之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修正條文第6條之3)
六、增訂依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辦理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並公告之案件,其撤銷之效力及於同一案件中修正條文第6條第4項之處分;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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