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
審計法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 ...
-
審計法施行細則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其依本法第七 ...
-
審計法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1﹞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審計法§14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
第56 條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條文內容 ...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
-
審計法§27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條文內容 ...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審計法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 ...
-
第69 條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 ...
-
審計法§31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條文內容 ...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
審計法§2 | 政府出版品書目資料查詢網
條文內容 ... 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 ...
以下是審計部【中華民國109年政府審計年報】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書本標題...
以下是審計部【110年審計部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書本詳細資訊,包含書本標題、出版商、作者、出版日期、歸類、摘要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