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1年4月22日—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 ...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 本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 、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 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 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於禮券同時載 明受委託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起迄日期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備查之文號。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 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 )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年)。上開履約保證 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 5% 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 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 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 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 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 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 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 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02-23491500;網址:www .tbroc.gov.tw;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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